2020年上半年,被告人王某兵、雷某(均另案处理)共谋制造甲基(),雷某向黄...
2020年上半年,被告人王某兵、雷某(均另案处理)共谋制造甲基(),雷某向黄某吉(另案处理)购得制毒原料麻黄素,王某兵安排蒋某(另案处理)等人完成毒品粗加工。后王某兵、雷某、沈某将制出的毒品半成品转移至四川省金堂县一闲置空房内,由蒋某继续提纯。2020年6月7日,被告人彭某强驾车将毒品半成品从四川省金堂县某地运输至该县某地家中。次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彭某强家中将其挡获,从其卧室内查获甲基晶体18.04克;从其驾驶的汽车内查获含甲基成分的液体2473.29克,含量为7.4%至25.1%。彭某强供述涉案车辆系王某兵所有,其按照王某兵的安排将该车开回家中。2020年7月24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上述闲置空房内查获含甲基成分的固液混合物13180克、液体130克,含量为37.0%至50.0%。
2021年9月15日,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彭某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同年12月9日,金堂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判处彭某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同年12月16日,金堂县人民检察院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2022年5月17日,本案被发回重审。2023年7月25日,金堂县人民检察院变更指控罪名为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金堂县人民法院采纳新的指控意见,于同年11月27日数罪并罚判处彭某强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罚金五千元。彭某强提出上诉。2024年3月28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依法抗诉,准确认定事实、罪名。原一审判决采信彭某强对其所驾驶车辆上液体系毒品缺乏主观明知的辩解,未将指控的涉案汽车内查获的毒品半成品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2022年3月,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抗诉案件过程中,发现王某兵等人制毒现场的相关物品上检出的DNA与彭某强一致。结合彭某强归案后曾供述车中液体是王某兵制造的“冰油”,且彭某强系吸毒人员,对毒品有认知能力,该液体也未进行伪装或隐藏等事实,综合审查认为,彭某强明知运输的液体系毒品半成品,涉嫌运输毒品罪,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建议发回重审。发回重审期间,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导金堂县人民检察院围绕彭某强是否构成运输毒品罪引导公安机关全面取证,后检察机关补充起诉彭某强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
(二)关联审查,扩线深挖毒品犯罪。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发现,彭某强案件关联的王某兵等人制造毒品案,案发近两年时间侦查处于停滞状态,主犯王某兵在逃,雷某、沈某因证据不足被不批准逮捕。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多次协调市、县两级公安机关,组织警力加大对主犯王某兵的抓捕,后成功将其抓获。检察机关积极引导公安机关制定全面详实的讯问方案,对王某兵的讯问得到有效突破。结合电子数据等证据,检察机关对雷某和沈某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对贩卖制毒原料麻黄素的黄某吉开展立案监督。2024年7月5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王某兵、雷某犯制造毒品罪,判处二人无期徒刑;同年8月22日,以沈某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均已生效。2024年9月,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协调公安机关将因犯贩卖毒品罪在监狱服刑的黄某吉解回再审,并要求公安机关将另案因犯制造毒品罪在监狱服刑的蒋某解回再审。
(三)类案梳理,推动属地毒品问题综合治理。本案案发地金堂县某镇位于四川省成都市与德阳市交界处,地理位置较偏远。金堂县人民检察院经梳理发现该镇前三年毒品犯罪案件共发案12件,存在涉毒人员、场所摸排管控不到位等问题。检察机关秉持打击与治理并重的原则,充分发挥“蓉检禁毒联盟”在禁毒综合治理工作中的职能作用,从健全排查发现机制、加强重点人员管控等方面向某镇政府制发检察建议。该镇政府全面采纳检察建议,聚焦问题构建“四定、四清、三转化”禁毒工作体系,禁毒管控质效明显提升。
检察机关办理毒品案件,要根据毒品犯罪高度隐蔽、证据种类单一、直接证据匮乏等特点,注重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指纹、生物痕迹等客观性证据,以准确认定行为人与毒品或现场的关联性。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上下一体优势,通过抗诉依法纠正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发现新的犯罪事实,要依法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严厉打击毒品犯罪。要强化追捕追诉,全面比对审查毒品上下线、共同犯罪等关联案件,及时开展立案监督,追诉漏罪漏犯,切实做到对毒品犯罪的全链条打击。要完善不捕案件监督机制,对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的毒品案件,强化引导侦查取证和跟踪督促,杜绝“不捕了之、一放了之”。同时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结合办案调研工作,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开展法治宣传等方式,瓦解毒品犯罪根基,巩固提升禁毒成果。
2016年6月24日、7月1日、7月5日,被告人朱某鸣在江苏省昆山市孙某金(另案处理)处先后购入甲基()250克、200克、100克。同年7月,被告人朱某鸣在昆山市先后向周某、汪某凤等人贩卖甲基。同月12日,朱某鸣在其暂住的昆山市某小区被侦查机关抓获,并查获其藏匿于该处的甲基179.53克、0.1克及甲基、混合物0.18克等毒品。
2017年2月10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朱某鸣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2017年6月23日,昆山市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朱某鸣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20年10月21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孙某金贩卖毒品上诉案时发现朱某鸣涉嫌贩卖毒品罪线索,遂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2021年11月29日,经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请,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对朱某鸣非法持有毒品案提出抗诉。2022年12月30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对朱某鸣非法持有毒品案再审。2023年1月31日,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补充、变更起诉,指控朱某鸣犯贩卖毒品罪。同年11月10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朱某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朱某鸣不服,提出上诉。2024年8月1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注重关联审查,发现毒品犯罪监督线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孙某金贩卖毒品上诉案过程中,发现朱某鸣从2016年6月24日至7月5日10天内三次从孙某金处购入甲基合计550克,有贩卖毒品的重大嫌疑。但昆山市人民法院对朱某鸣作出的生效判决中,仅认定2016年7月在朱某鸣住处查获的170余克甲基的事实,并判处非法持有毒品罪。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审查孙某金、朱某鸣两案全部卷宗材料后认为,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定性错误,且遗漏认定朱某鸣贩卖毒品的事实,应当依法予以监督,遂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朱某鸣涉嫌贩卖毒品罪线索。苏州市人民检察院接移交线索后,立即指令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引导侦查机关开展查证工作。
(二)查实贩卖毒品犯罪,纠正裁判错误。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在江苏省、苏州市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指导下,召开专题研究会,详细向侦查机关说明线索情况,与侦查机关共研补充侦查方向,就重启侦查达成共识,并凝聚查证合力。通过对孙某金贩卖毒品案和朱某鸣非法持有毒品案进行综合审查,确认了朱某鸣向孙某金购买毒品的时间、次数和数量,并引导侦查机关有针对性地调取朱某鸣在上述时间段内与可疑人员联系的信息,经研判,锁定了周某等3名可能向朱某鸣购买毒品的人员。经进一步侦查取证,查明了朱某鸣向周某等人贩卖毒品的事实。苏州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采纳检察机关补充、变更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依法认定了朱某鸣分三次向孙某金购买甲基550克,并向周某等人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三)以点带面,延伸开展类案监督。为将个案监督效果延伸至类案办理,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组织市、县两级检察机关对已经办结的、持有毒品数量明显超出正常吸食数量的非法持有毒品案件开展专项排查,通过一体审查未同案处理的毒品上下游、共同犯罪案件的证据材料,排查未同案处理的关联案件中是否存在监督线索。经专项排查,发现监督线件,其中经二审发回重审后补充、变更起诉1件,经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2件。期间,苏州检察机关依法向侦查机关提出强化毒品犯罪关联案件串并分析、证据互通等建议,有效提高毒品犯罪案件侦查质量,从诉讼起点上保证毒品犯罪的指控效果和打击力度。
毒品犯罪分子为逃避打击,到案后往往避重就轻,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加之毒品犯罪链条长,上下线难以同时到案,全链条查明犯罪事实容易受到客观限制。检察机关办理因犯罪链条长、级别管辖不同、到案时间有先后等原因而分案处理的毒品犯罪关联案件,应充分发挥一体履职优势,上下联动,加强证据互通、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和工作协调,保障高质效办理。同时,证据审查不应局限于个案和已有证据材料,要通过一体审查关联案件,在已有证据材料中挖掘补强证据的突破口,有力指控毒品犯罪。对于关联案件中已作出的生效判决,发现有新的证据证明判决确有错误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依法予以纠正,彰显高压严打毒品犯罪立场,注重将个案监督效果延伸至类案办理,助推毒品犯罪打击效果的整体提升。
2010年9月至10月,梁某康(另案处理)分别与徐某春、马某昌(均已另案判刑)两度前往中缅边境,购入7块。随后,梁某康将转运至云南省大理州祥云县交给徐某春。徐某春与马某昌先后两次携带其中4块、重约1100克的运送至昆明市交给被告人徐某奎、谢某荣(另案处理)贩卖。2010年11月初,徐某奎、曹某平(已另案判刑)联系马某昌、徐某春、孙某国(已另案判刑),商议购买1.4万片甲基片剂(俗称“”),并约定同月15日交易。同月15日,徐某奎、曹某平指派谢某荣等人前往祥云县马某昌处接货、验货。谢某荣等人在马某昌家中查验了毒品样品,因毒品尚未送达,其离开途中被警方抓获,其余涉案人员随后相继落网。2015年5月,徐某奎在昆明将一包贩卖给王某、刘某(均已另案判刑),二人驾车返回四川时,在四川省威远县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扣押352克。
2022年9月,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徐某奎贩卖毒品申诉案件过程中,审查发现该案遗漏了徐某奎的其他毒品犯罪事实以及其他重大毒品犯罪的漏犯,遂会同大理州人民检察院,依法引导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取证,并开展追诉工作。2025年3月6日,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徐某奎无期徒刑,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徐某奎不服,提出上诉。2025年4月27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摒弃就案办案思维,践行全面审查理念,深挖漏罪漏犯线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徐某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一审判决。徐某奎不服,向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否认参与购买1.4万片甲基片剂及两次协助徐某春、马某昌等人贩卖重约1100克的犯罪事实。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徐某奎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同时发现该案遗漏了徐某奎2015年5月向王某、刘某二人贩卖352克的犯罪事实,同案犯谢某荣、梁某康存在重大毒品犯罪嫌疑但未被起诉。
(二)依法移交监督线索,全面引导补充侦查,及时启动追捕程序。收到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移送的漏罪漏犯线索后,大理州人民检察院迅速启动监督程序,指派专人调阅卷宗,围绕关键事实引导侦查机关补充侦查。通过补充同案人员指认及辨认笔录,梳理涉案人员的行动轨迹及通讯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条后,于2023年12月29日向公安机关制发《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依法追诉徐某奎的遗漏罪行,并对梁某康、谢某荣开展追捕。
(三)上下联动聚合力,构建铁证指控体系,实现精准追漏追诉。本案犯罪事实时间跨度长达十余年,部分犯罪事实可追溯至2010年,且涉案毒品实物均未查获,徐某奎、谢某荣、梁某康3名被告人始终不供认犯罪。面对复杂局面,省、州两级检察机关强化一体化办案履职,引导侦查机关强化侦查取证,综合运用逻辑矛盾排除法与反证可能性审查,深入开展证据核查与补证工作。一方面,反复复核涉案人员多份言词证据,补充完善辨认笔录等关键证据;另一方面,系统梳理通话记录、活动轨迹等客观性证据,结合已判决案件的裁判依据,成功构建起完整闭合的证据链条。2025年2月21日,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依法判处梁某康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谢某荣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宣判后,谢某荣、梁某康均未提出上诉。
检察机关在办理毒品犯罪申诉案件过程中,应严格贯彻全面审查理念,摒弃仅围绕申诉理由开展审查工作的局限思维,对全案证据进行系统性、穿透性核查,确保事实认定的准确性。同时,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对案件线索保持高度敏感性,及时发现并依法追捕漏犯、追诉漏罪,着力构建覆盖刑事诉讼全流程的法律监督体系,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针对时间跨度长、证据调取难度大的犯罪事实,应当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上下一体的履职优势,积极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补强证据,确保证据链条完整。在审查过程中,善于运用精细化审查方法,从海量证据中抽丝剥茧,通过毒品犯罪相关通话记录、活动轨迹、资金流向等客观性证据与言词证据相互印证,结合已判决事实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依法准确认定毒品犯罪。
2024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潘某亮与浣某、党某、黄某通过电话联系,商定向三人贩卖甲基(),在约定的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进行交易后,浣某等三人将购毒资金通过转账或现金的形式支付给潘某亮。经查,潘某亮向浣某等三人贩卖甲基共计7次。2024年5月至6月期间,潘某亮在其位于长沙市开福区的家中,分别容留浣某等人吸食甲基、甲基片剂(俗称“”)共计6次。
2024年9月13日,公安机关以潘某亮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移送审查起诉。2024年12月13日,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以潘某亮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提起公诉。2025年2月28日,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数罪并罚判处潘某亮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三千元。该判决已生效。
(一)充分调研,搭建监督模型。聚焦毒品犯罪链条隐蔽、容留他人吸毒与贩卖毒品共生、涉毒人员多用绰号、化名等特点,以及侦查信息不共享导致犯罪链条打击不完整、相关人员打击处理不同步、不均衡等问题,长沙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安机关针对近五年来长沙地区吸毒违法犯罪开展专项调研,并指导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找准“小切口”,建立容留吸毒“待处理”人员大数据监督模型。该模型旨在打通行政违法数据与刑事犯罪数据之间的信息壁垒,从行政违法数据中挖掘遗漏犯罪、降格处理的毒品犯罪监督线索。依托模型运用相似度匹配与关联分析、自然语义分析、分布式比对等智能技术,通过实时获取、识别数据、交叉对比、智能研判、分类推送线索,形成数据导入、线索推送、线索办理、监督立案的工作闭环,有效回应和破解毒品犯罪打击处理的实践难题。
(二)利用大数据模型,挖掘监督线索。公安机关对潘某亮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秉持“吸必查贩、贩必查吸”的办案要求,依托容留吸毒“待处理”人员大数据监督模型进行检索,通过输入姓名、身份等关键信息,结合“作案时间”“作案地点”等关键要素,从11683条容留吸毒“待处理”人员大数据中筛选出3条潘某亮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记录。检察机关通过对上述违法事实进行分析识别,发现多次与潘某亮同场吸食毒品的浣某系另一起贩卖毒品案件中的被告人。通过同步审查浣某贩卖毒品案的证据材料,发现浣某的一名贩毒上线为“潘某”。因涉毒人员大多使用化名、绰号,该上线与“潘某亮”极可能系同一人。检察机关通过信息比对、户籍地走访、组织辨认等一系列核实工作,最终确定“潘某亮”系浣某贩卖毒品的上线。
(三)协同发力,精准指控犯罪。开福区人民检察院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对浣某贩卖毒品案、潘某亮容留他人吸毒案一体统筹、同步办理。为全面客观收集证据,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机关围绕毒品来源,毒品交易上下线,贩毒人员绰号、外貌细节,涉毒资金流向、频率,犯罪嫌疑人辩解等方面补充收集证据100余份,形成补证材料5册,完整构建指控潘某亮涉嫌贩卖毒品罪的证据体系。最终,潘某亮自愿认罪认罚,人民法院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
针对案件暴露的侦查信息共享不畅、分兵作战等问题,开福区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联合出台《刑事诉讼检侦协作暨案件反馈机制》《退回补充侦查和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操作规程》等制度机制,加强信息互通、线索互推,实现电子证据卷宗共享、线索全面移送、分并案规范操作。为进一步优化大数据监督模型,解决监督过程中存在的模型语义匹配不全面、仍需人工干预等问题,不断增加相关检索项目,进行模型升级,稳步提升大数据监督模型的全面性、准确性。至今,该院已依托容留吸毒“待处理”人员大数据监督模型监督立案容留他人吸毒案件2件,移送涉嫌毒品犯罪监督线余件,相关人员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检察机关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过程中,要善于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破除信息壁垒,深挖漏罪漏犯线索,全方位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尤其要根据毒品犯罪的特点,准确把握“以贩养吸”“制贩吸并存”以及上下线交易隐蔽等规律,通过数据碰撞、分析、甄别,有效发现使用绰号、化名等逃避刑事处罚或因分案处理导致打击处理不均衡等问题,开展精准监督。充分运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强化侦检协作,引导侦查机关围绕毒品来源、毒品交易上下线、涉毒资金流转去向、犯罪嫌疑人辩解收集证据,构建毒品案件证据体系,提升指控毒品犯罪质效。建立健全长效制度机制,消除监督的盲点、难点、痛点,借助数据赋能和推广实践,开展常态化、规范化、精准化监督,为破解高度隐蔽的毒品犯罪惩治难题贡献检察方案。
2023年以来,被告人高某宇多次通过寄递方式从刘某利处购买甲基()共计490克,并在辽宁省鞍山市多次向被告人车某等人贩卖,车某又在鞍山市、辽阳市多次向他人贩卖。
2023年8月2日,高某宇在其位于鞍山市的日租房内向车某贩卖约0.1克的1包甲基,车某当场吸食。同日,高某宇向孙某武贩卖1包甲基,并指使车某下楼交易,随后三人均被抓获,侦查人员从孙某武身上查获1包0.29克的甲基,从高某宇的日租房内查获甲基8包。同年9月,侦查人员在高某宇驾驶车辆座位下方木板夹层中查获甲基299.36克。
另查,高某宇在其租住处、日租房等处多次容留车某吸食甲基。高某宇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
2023年11月3日、2024年3月19日,侦查机关分别以高某宇、车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审查起诉。2024年4月23日,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高某宇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车某犯贩卖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2024年8月12日,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数罪并罚判处高某宇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以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车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高某宇、车某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一)强化证据审查,全方位履行侦查监督职能。一是追捕漏犯。审查逮捕阶段,检察机关审查发现高某宇与刘某利往来频繁,高某宇多次收到刘某利安排寄递的邮包,并通过ATM机向刘某利银行账户存入大量现金,刘某利有重大作案嫌疑。检察机关发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对刘某利进行追捕,后刘某利被沈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二是追诉漏罪。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审查发现高某宇供述所购毒品除被查扣的76.92克外,大部分用于自吸的辩解不合常理,与银行交易资金记录等客观证据相矛盾。同时发现侦查机关未对高某宇租住处、案发当天携带毒品所驾车辆进行搜查,检察机关立即提出补充侦查意见并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最终在车辆驾驶座位下木板内查获毒品299.36克。此外,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高某宇还涉嫌容留车某吸毒的线索,经调查核实、固定证据,追加认定高某宇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事实。三是强化侦查监督,全面引导补充侦查。检察机关针对搜查扣押、资金流水、通话记录、物流信息、毒品成分鉴定等方面的问题发出补充侦查意见28项,纠正多项侦查人员在抓捕、搜查、扣押、称量、取样等过程中的违法事项,并督促整改。
(二)发挥一体履职优势,深挖职务犯罪线索。检察机关通过履行审查逮捕后引导继续侦查与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职能,发现侦查活动存在诸多疑点,如未及时调取关键书证、物证;扣押毒品搜查笔录制作不规范;未及时搜查高某宇家中、租住处和案发当天运毒所驾车辆;未及时追查高某宇供述的毒品去向;认定的贩毒数量对应的毒资与高某宇转账记录严重不符等。检察机关针对上述疑点深挖细查,发现相关司法人员可能存在重大违法犯罪行为,遂及时向上级检察机关报送线索。在上级检察机关指导下,检察侦查部门同步开展审查、调查、侦查工作,查明王某等4名司法工作人员涉嫌徇私枉法等犯罪事实,并以王某等4人犯徇私枉法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
(三)综合履职提升质效,法律监督助推治理。一是加强强制隔离戒毒监督。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高某宇、车某被强制隔离戒毒未实际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问题,检察机关联合相关部门,会签《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检察监督工作实施办法》,成立强制隔离戒毒监督检察官办公室,建立协作配合、信息通报等机制,积极推动对行政强制隔离戒毒的检察监督。二是落实检察建议推动治理。针对高某宇多次通过寄递渠道收取毒品的情况,检察机关走访快递公司分拣中心及寄递网点,督促落实实名收寄、收寄验视、过机安检等制度规定。同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快递协会及企业代表等召开现场推进会,并通过广播电视栏目向市民宣传寄递安全知识和注意事项,持续推动最高检“七号检察建议”落地落实。
检察机关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过程中,要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作用,引导侦查机关依法全面收集、固定证据,构建严密证据链条。注重追溯毒品的来源去向,依法追捕追诉遗漏犯罪,实现全面、准确打击毒品犯罪的目标。要防止就案办案,深挖细查证据间的矛盾点,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加强刑事检察与检察侦查部门的协作配合,移送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线索,及时侦破职务犯罪案件,确保全链条打击毒品犯罪,切实维护司法公正。要强化制度机制建设,积极推进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检察监督。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寄递毒品等问题,通过实地走访、召开工作推进会、电视栏目宣传等方式,督促加强行业监管,大力推进禁毒综合治理。
2018年8月25日,刘某(已另案判刑)向被告人郭某坚求购甲基(),并预付1万元定金。次日,刘某、沈某(已另案判刑)等人从湖南省前往江西省吉安市与郭某坚交易,购得甲基1000克。同年8月30日,刘某又从郭某坚处购得甲基2000克。同年9月5日,沈某通过刘某再次向郭某坚求购甲基。郭某坚收到刘某的2万元定金后随即转给万某(已另案判刑)。万某安排黄某(已另案判刑)驾车到江西省新干县购买毒品,返回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查获甲基2998.72克。次日,被告人郭某坚又与刘某、万某商定由万某到新干县购买毒品。后郭某坚、万某等人乘车前往新干县购得甲基3000克后交给刘某等人。
2021年8月27日,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在审查万某等人贩卖、运输毒品上诉案时,发现毒品居间介绍人郭某坚未被追究刑事责任,遂向公安机关制发线日,郭某坚被抓获归案。2022年2月25日,吉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郭某坚犯贩卖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2022年5月27日,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郭某坚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4年10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郭某坚死刑。
(一)精细审查在案证据,精准发现漏犯线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在审查万某等人贩卖、运输毒品上诉案中,发现该案上下线涉案人员众多,其中下线沈某、刘某等人被起诉并判处刑罚,而同期归案的郭某坚因证据不足被释放。刘某、万某、黄某等人供述中均提到郭某坚介绍刘某认识万某,刘某将购买毒品的定金交给郭某坚,再由郭某坚转给万某,郭某坚陪同刘某、万某到新干县见面交易毒品的情况。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在案证据能够证实郭某坚涉嫌贩卖毒品罪,遂向公安机关制发线索移送函,并要求吉安市人民检察院协调督促公安机关加大侦查力度,进一步查清郭某坚的犯罪事实,依法追诉。公安机关接到线索移送函当日对郭某坚涉嫌贩卖毒品罪立案侦查,后将其抓获归案。
(二)跨省协作配合,补充证据及时追诉。面对关联案件证人羁押在外省,案件被跨省域管辖以及沈某、刘某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仍在二审审理中等取证障碍,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协作优势,主动商请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为调查取证提供协助。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积极协助调取了沈某、刘某等人贩卖毒品全部案卷材料,公安机关顺利收集到沈某、刘某等人证言及相关证据。由于郭某坚到案后始终不供认犯罪事实,为查明郭某坚在本案中的地位与作用,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详细梳理案件线索,通过讯问同案犯、调取通话记录、查明资金流转情况、分析行车轨迹等,依靠客观证据构建完整、闭合的证据链条,成功锁定了郭某坚参与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三)全链条严惩犯罪,依法准确适用死刑。本案贩卖毒品数量大,犯罪链条层级多、结构复杂,同案犯人数众多。江西检察机关认为,在毒品交易链条中郭某坚勾联上下线,在不到半个月的时间内连续进行三次毒品交易,在毒品被查获后的当晚又伙同他人积极寻求新的毒源继续交易,犯意坚决,作用突出。郭某坚贩卖甲基数量大,且大部分毒品已经流散,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郭某坚有多次犯罪前科,又具有累犯的法定从重情节,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依法应从重处罚。郭某坚因贩卖毒品罪被依法判处死刑,充分彰显了司法机关依法从严惩治毒品犯罪的坚定立场。
检察机关办理毒品犯罪上诉案件,要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注重审查犯罪网络全貌,深挖居间介绍、资金流转等隐蔽环节,及时追诉漏罪漏犯。针对跨省长链条毒品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要完善跨区域协作机制,通过省级院统筹协调,加强线索双向移送,证据异地调取,打破地域限制,整合跨区域司法资源,破解跨区域关联案件证据分散、割裂难题。办案中要强化关联案件串并审查,全面搜集、固定关键证据,从毒品交易模式、人员及车辆活动轨迹、涉毒资金流向等特征着手,突破“零口供”案件。结合其贩毒数量、次数,犯罪的主动性,对促成交易所发挥的作用及犯罪后果,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因素综合考虑,准确适用死刑。对于毒品犯罪数量大,在整个毒品交易中发挥主要作用,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坚决依法适用死刑。
2024年6月10日、6月30日、7月17日,被告人李某兴在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某地,先后3次向胡某强贩卖毒品甲基(),每次收取毒资500元。同年4月至7月17日,李某兴在迎泽区某小区内先后5次向薛某元贩卖甲基,每次收取毒资2000元。后李某兴与薛某元、胡某强共同吸食甲基。
2024年11月27日,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李某兴犯贩卖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同年12月27日,迎泽区人民法院以李某兴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一)“侦协办”履职发掘线日,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依托与公安机关设立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登录公安机关相关工作平台开展日常监督履职时发现,行政违法人李某兴因吸毒已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行政拘留。检察机关审查发现李某兴及其他涉毒人员的吸毒行为中潜藏零包贩毒线索。检察机关通过对案涉吸毒人员笔录进行梳理,发现毒品来源为李某兴提供,确定李某兴有贩卖毒品的重大嫌疑。
(二)立案监督促进行刑衔接,提前介入夯实证据基础。迎泽区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要求对李某兴涉嫌贩卖毒品一案不立案理由进行说明,并建议公安机关在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对李某兴立案侦查。同年7月29日,公安机关对李某兴涉嫌贩卖毒品一案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加强与侦查机关的协作配合,跟踪督促案件办理情况并及时提出侦查取证意见。一是引导侦查机关对涉案人员通讯、转账记录、毒品藏匿地点的现场指认依照法定程序收集,注重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关系,确保证据材料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并形成证据锁链;二是与侦查机关建立关键信息实时共享、重要证据实时联络、重要节点实时会商的协作配合机制,密切跟踪本案侦查取证进展情况,为后续提请批准逮捕与审查起诉打下坚实基础。8月2日,李某兴行政处罚期满被释放,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
(三)精准审查突破个案,协同追捕漏罪漏犯。审查逮捕阶段,检察机关审查发现李某兴供述中曾提及其毒品来源为一交城男子,针对此线索,制作捕后继续侦查提纲构建“人员轨迹+通话基站+资金流向”三位一体取证模型,引导侦查机关进一步锁定涉毒犯罪人员宫某峰。侦查机关发现宫某峰躲藏在太原市某地,后发现了为其提供住所的陈某红,在抓获宫某峰的同时,也以涉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对陈某红进行抓捕,实现对毒品供应上下游及窝藏包庇行为的精准打击。在办理李某兴案过程中,检察机关依托通话聊天记录,审查发现案涉吸毒人员与一名叫朱某艳的人联络频繁且有大量转账往来。经了解,此人有多次吸贩毒前科劣迹,并与毒品犯罪上下游之间联系密切,涉及多起零包贩毒案件,检察机关联合公安机关建立“电子取证+动态监控”侦控体系,通过数据碰撞锁定了朱某艳犯罪条线上的两名零包贩毒人员田某、王某玺,全方位把控该毒品犯罪链条。
(四)协作配合明确方向,追捕追诉全方位打击犯罪。通过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密切协作配合,2024年9月6日,公安机关对零包贩毒人员田某、王某玺立案侦查,分别于2024年9月25日、2025年4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经审查,检察机关在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时同步发出《继续侦查提纲》,明确要求进一步侦查核实涉案人员杨某、陈某等人情况,并继续追捕漏犯朱某艳。2025年4月18日,公安机关对朱某艳、裴某等5人贩卖毒品案移送审查逮捕,后检察机关对其作出了批准逮捕决定。
检察机关推进“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实质化运行,运用好“侦协办”随机抽查、提前介入等机制,高度重视“行政违法——刑事犯罪”的双向筛查,通过与侦查机关协作配合,及时发现涉毒犯罪线索,并主动开展线索核查、移交、监督、落实等工作。针对零包贩毒案件存在的一案多人、线索密集、上下游犯罪关联等问题,通过与侦查机关建立会商、协同机制,注重捕后引导侦查,以点带面实现对零包贩毒从个案突破到全链条打击的转化。秉持全过程强化证据审查理念,紧盯个案背后的涉案线索,及时追捕追诉毒品犯罪漏罪漏犯,提高对毒品案件的办理质效。
2023年7月7日至17日,被告人卢某超在明知氨酚曲马多系国家管制的,在未取得经营资质的情况下,通过网络分6次以快递、送货上门等方式非法向被告人王某楠贩卖氨酚曲马多70盒。2023年7月12日至14日,王某楠将上述氨酚曲马多分别多次非法向牛某犇、蔡某斌、罗某恒进行贩卖,后牛某犇、蔡某斌、罗某恒又将部分氨酚曲马多非法贩卖。
2024年7月31日,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卢某超、王某楠、牛某犇、蔡某斌、罗某恒犯贩卖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2024年12月21日,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以卢某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以王某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以牛某犇、蔡某斌、罗某恒犯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三年,并处罚金不等。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一)紧扣案件关键点,准确认定犯罪性质。该案系曲马多复方制剂列入第二类目录后,潍坊市司法机关办理的首批涉非法贩卖氨酚曲马多案件,检察机关受邀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及时规范提取和固定相关证据。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卢某超作为药店经营者,具有十年以上药店从业经历,具备专业知识,市场监管等部门已明确告知其氨酚曲马多属于二类,且其将药品存放于仓库,不在柜台摆放销售,售药时均拆除药品外包装,将药品分散装入塑料袋中交付购买人,足以证明其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针对王某楠不明知氨酚曲马多系毒品的辩解,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机关提取了王某楠的网络搜索记录、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足以证明其明知氨酚曲马多已被列管。其余三名被告人系吸毒人员,均供述明知氨酚曲马多系毒品,仍通过网络联系上线购买,并加价贩卖。上述人员的涉案行为,依法均涉嫌贩卖毒品罪。
(二)强化电子数据审查,追诉遗漏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以卢某超等人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审查起诉,其中包含王某楠两次向牛某犇贩卖氨酚曲马多的事实。检察机关经审查卢某超、王某楠供述及交易记录等证据,发现王某楠还涉嫌向于某、高某强二人贩卖毒品,存在遗漏犯罪事实的可能。检察机关通过退回补充侦查,引导公安机关对王某楠通讯工具中的电子数据进行恢复,获取了王某楠等人参与毒品交易的聊天内容,调取了于某、高某强二人的转账记录,补充了二人的证言。经对比双方聊天记录、银行卡交易记录,发现多项交易在时间、数额上与王某楠供述的贩卖毒品的细节高度吻合,亦与于某、高某强的证言相互印证,足以证明王某楠分别向于某、高某强贩卖氨酚曲马多的事实,且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属于“情节严重”情形,遂成功予以追诉。
(三)靶向履职推动社会治理,构筑防毒禁毒防线。针对本案暴露的列管脱管问题,检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平安潍城建设管制类监管乱象治理专项工作方案》,收集核查2019年以来此类药品使用、流通、销毁等有关数据,从中发现非法提供药品、药品滥用线条,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检察机关对医疗机构有关列管监管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向潍城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强化药品经营监管,对违规企业实行阶梯式处罚。针对被告人多次使用假名寄递毒品,快递公司未核实身份信息,未对交寄物品进行查验等问题,督促邮政管理部门严格落实最高检“七号检察建议”,做好“实名收寄、收寄验视、过机安检”工作。通过组织开展庭审观摩,进行警示教育,开展“精药安全进万家”宣传普法活动,组织培训医务人员500余人次,制作《管控类违法警示与普法手册》1万册,覆盖辖区5个街道近万人次。
氨酚曲马多等医用麻精药品因管理失控流入吸贩毒渠道,社会危害性大。针对毒品犯罪案件作案隐蔽性强、关键证据薄弱等特点,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机关加强客观性证据的收集固定,重点证明被告人贩卖毒品的主观明知与非法行为,依法准确认定犯罪性质。同时,强化电子数据审查,构建严密证据链条,对于遗漏的犯罪事实,依法及时追诉。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麻精药品管理使用漏洞及其他违规问题,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推动专项整治,并加强宣传教育,从源头上遏制非法贩卖、滥用麻精药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防范列管麻精药品流入非法渠道。
2024年2月至5月,被告人白某伟先后多次从河南省濮阳市到鹤壁市朝歌收费站等地与常某(另案处理)进行毒品交易,贩卖甲卡西酮260余克,贩卖甲基()25余克。2024年5月13日,白某伟驾车沿台辉高速途经鹤壁市淇滨区到万泉湖收费站,出站后将甲卡西酮200余克卖给常某。白某伟驾车返回濮阳市途中,在范县高码头收费站被公安机关查获;常某驾车返回山西省晋城市途中,在晋城西收费站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扣押甲卡西酮一包,净重192.33克。
2025年1月17日,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白某伟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2025年3月31日,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依法判处白某伟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十万元。白某伟不服,提出上诉。2025年5月19日,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做实提前介入,引导完善证据体系。本案属跨区域毒品犯罪案件,犯罪手段隐蔽,作案次数多,涉案毒品数量大,且白某伟不供认犯罪事实,多次交易的毒品实物未能查获,证据体系构建难度较大。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会同公安机关绘制“资金流向图”“人物关系图”“时间脉络图”,针对作案特点和白某伟辩解,提出完善毒品交易证据链条,全面收集间接证据的侦查建议。重点围绕白某伟下家常某供述、毒品去向、毒资来源取证,引导公安机关及时调取白某伟聊天记录、高速公路沿途监控、双方车辆出入高速站口记录、购毒人证言和毒资取款记录。同时,引导公安机关紧扣取证开展讯问,针对白某伟辩解的矛盾点进行追问,及时固定白某伟“打补丁式”虚假供述,进一步夯实事实认定的排他性,为案件办理筑牢证据根基。
(二)开展跨区域协作,凝聚打击合力。本案买卖毒品的上下家分别由河南、山西两省管辖。为避免在证据标准、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方面出现分歧,河南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先后多次到山西省长子县、太原市杏花岭区主动对接。两省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优势,针对侦查取证方向召开联席会议研判会商,就各地侦查人员取证重点、证据共享、线索移送等关键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河南方面调取的购毒人取款记录能够和扣押的白某伟现金对应,有力证明白某伟贩卖毒品的事实;山西方面扣押的毒品包装和白某伟家中搜出的自封袋、茶叶袋规格、外观一致,补强了毒品来自白某伟的事实;两省分别调取的车辆通行信息相互补充、相互印证,从时间轴上完整反映了双方出发、交易、返回全过程。两省检察机关就进一步开展常态化禁毒协作、全链条打击毒品犯罪会签工作意见,实现办案协作、业务交流、人才培养的全面合作,共同提升办案质效。
(三)严格证据审查,依法履行监督职能。一是规范取证程序。经审查发现,毒品称重时使用的工具系超期检定的电子秤,检察机关依法开展监督,后经公安机关依法重新称重,毒品重量调整为192.33克。此外,对于聊天记录等证据未严格按照电子数据收集提取相关规定进行的问题,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意见。二是准确认定罪名。白某伟为了贩卖而运送毒品,其行为还符合运输毒品罪构成要件。最终,检察机关以白某伟犯贩卖、运输毒品罪提起公诉。三是及时移送违法线索。白某伟向常某贩卖的毒品经过层层转卖,流向数十名吸毒人员。检察机关对照“人物关系图”逐一核实,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线名吸毒人员进行处罚。
(四)做好庭审应对,确保“零口供”定案。从侦查阶段直至庭审阶段,白某伟不供认犯罪事实,全程零口供。检察机关充分审查运用证据,从下线常某等人案件入手,重新复盘全案证据,全力构建完善的证据指控体系。公诉人围绕扣押钱款来源,频繁进出高速站口等异常行为开展讯问,精准抓住白某伟供述的矛盾点进行追问,有力揭露其谎言。在举证方式上,采用“一事一证”的方式,使案件事实更加条理清晰,框架明确。公诉人当庭指出,本案车辆轨迹的高度重合、交易前微信联系的频繁程度,以及毒品包装、冠字号等客观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再结合证人证言,运用逻辑规则和经验法则,足以排除合理怀疑。最终,法庭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事实和量刑建议。
检察机关办理“零口供”贩毒案件,对于被告人贩卖毒品时间跨度长、次数多、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毒品犯罪的案件,要注重发挥间接证据定案作用,在严把证明标准的基础上,引导侦查机关及时补查补证,完善刑事指控体系,依法准确认定犯罪。对于跨区域毒品案件,加强信息通报、办案交流和证据补查协作,依法从严惩治跨区域毒品犯罪,促进形成跨区域禁毒合力。要充分履行检察机关指控证明犯罪的职责,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规范固定证据,强化法律监督意识,提升线索发现能力,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2023年12月,被告人叶某宾通过某境外社交平台向北京市海淀区的鲍某某出售10粒国家管制类。叶某宾要求鲍某某以某第三方支付工具口令红包的形式支付毒资并通过境外社交平台发送口令红包码。后叶某宾将该口令红包码发送位于境外的施某,由施某领取口令红包后重新生成一个新的口令红包并将口令发送给叶某宾,最终叶某宾通过领取新的口令红包实现毒资的收取。后叶某宾通过其上家将从境外邮寄给鲍某某,鲍某某取件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2024年9月27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叶某宾犯走私、贩卖毒品罪、洗钱罪,依法提起公诉。2024年10月28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走私、贩卖毒品罪、洗钱罪,依法数罪并罚判处叶某宾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叶某宾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一)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及时提取电子数据固定洗钱犯罪线索。本案系利用移动支付工具实现毒品犯罪自洗钱的犯罪案件。侦查机关立案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主动介入侦查,发现叶某宾在收取毒资时交替使用境内外社交平台传递信息、利用他人支付账户代收和转递毒资的洗钱犯罪线索。检察机关积极引导侦查机关围绕毒品交易过程全面取证,及时提取境内外平台联络记录、口令红包收付记录等电子数据,完善叶某宾对毒赃的形态、非法性质进行“化学漂白”的证据链条。
(二)检学研判破解定性难题,诉判一致有力维护金融监管秩序。本案毒资收取在前、毒品交付在后,叶某宾毒资漂洗行为能否单独以洗钱罪定罪处罚值得研究。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组织专家论证会,探讨毒品上游犯罪与洗钱罪罪数形态的认定方法,在法律适用和证据标准上达成共识。叶某宾走私、贩卖毒品犯罪时,利用他人三方账户收取毒资的行为本质上切断了毒品犯罪所得与毒品犯罪之间的联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应被独立评价为洗钱犯罪。检察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获得人民法院的全面采纳。
(三)高质效办案靶向追踪涉案人员,讲好检察故事充分发挥案例示范效应。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利用电子数据溯源循线追踪,完整还原出毒品交易和资金洗白链条脉络,结合审讯锁定涉案人员鲍某某、施某等人犯罪关键证据,对鲍某某、施某依法行使追捕职能、及时移送犯罪线索,实现毒品交易全链条打击。同时,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案为切入点,聚焦跨境寄递毒品犯罪治理难题,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研讨和普法宣传工作。一方面,通过对毒品自洗钱犯罪模式的全面解构,为涉第三方支付毒品自洗钱案件办理提供指控思路;另一方面,通过多家权威媒体线上线下宣传报道,主动讲好检察履职故事,引导社会公众知法守法,营造良好法治氛围。
境外寄递类贩毒案件中,买卖双方利用境内外社交平台实现走私、买卖毒品和洗钱犯意沟通,利用口令红包等新型支付方式收取和漂洗毒资,应当依法追究毒品犯罪和洗钱犯罪的刑事责任。检察机关严格落实“一案双查”机制,在依法办理毒品犯罪案件的同时,引导侦查机关加强洗钱犯罪主客观方面的证据收集,深度拆解利用网络空间虚拟性和匿名性实行毒资“漂白”的毒品犯罪模式,依法严厉惩治毒品犯罪,纵深推进涉毒反洗钱工作。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
5月15日是国际家庭日,为进一步发挥司法裁判规范、评价、教育、引领功能,提高...
5月15日是国际家庭日,为进一步发挥司法裁判规范、评价、教育、引领功能,提高全社会对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关注和重视,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选取六件相关典型案例予以发布。本批案例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及时确定监护人,确保未成年人得到妥当监护。监护人的监护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保障。人民法院通过依法适用确定监护人等制度,及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例一中,人民法院在党委领导下,积极与公安机关、民政局、属地政府等多部门沟通协调,及时依法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确定监护人,解决其报名考试的难题。
第二,强化监护人职责,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案例二中,父亲将未成年子女的款项作为首付款购买房屋,但未按照约定登记在子女名下,侵害了子女的财产权益,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父亲向子女返还财产。案例三中,直接抚养未成年人的父母一方,将5岁的幼子多次故意弃置在幼儿园、学校、地铁站等场所,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其构成遗弃罪,并判处相应刑罚。
第三,积极开展延伸工作,促进矛盾实质化解。延伸工作是涉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特色,更是贯彻执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基本要求。人民法院积极探索优化延伸工作举措,全方位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例四中,人民法院在尊重未成年人意愿的基础上,综合运用监护能力评估、社会观护、家庭教育指导等工作机制,妥善化解抚养纠纷。
第四,多措并举,破解抚养、探望执行难题。由于涉及人身和行为,抚养、探望等案件的执行往往是实践难点。案例五中,人民法院引入社会力量,委托社工协助,帮助当事人顺利实现探望。案例六中,人民法院创新执行手段,刚柔并济,实施执行预惩戒措施,同时审执联动,做好释法明理,最终审执两案均得以妥善处理,对同类案件具有较强的示范作用。
案例一:依法确定监护人 助力弃婴实现升学梦想郑某某申请确定监护人案
案例二:侵害子女财产权益 父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丁小某诉丁某、汪某返还财产纠纷案
案例三:遗弃未成年子女 父母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遗弃案
案例四:评估监护能力 加强融合保护佟某诉伍某抚养纠纷案
案例五:引入社会力量 破解探望难题胡某与杨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例六:刚柔并济 妥善执结抚养纠纷案胡某与徐某抚养纠纷执行案
案例一:依法确定监护人 助力弃婴实现升学梦想郑某某申请确定监护人案
王小某出生后不久被遗弃,后被郑某某捡拾并抚养长大。郑某某夫妇曾报警求助,经公安机关多方查找,未能找到王小某的亲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身份信息。王小某就读于某校初中二年级,即将面临中考,但因亲生父母信息不明,考试报名遭遇阻碍。为此,郑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定郑某某为王小某的监护人。
审理法院认为,王小某的生父母不详,申请人郑某某有意愿也有能力抚养王小某,王小某本人也愿意继续与郑某某一家人生活。经属地政府、居委会及民政部门对郑某某进行调查评估,王小某继续由郑某某养育,有利于王小某的健康成长。人民法院遂判决确定郑某某为王小某的监护人。后王小某顺利报名中考。
人民法院始终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助力未成年人解决实际困难,全力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该案中,在党委领导下,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属地政府等多部门沟通协调研究解决方案,及时依法为未成年人确定监护人,切实解决了未成年人遇到的实际困难,是“六大保护”融合发力、共同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生动体现。
案例二:侵害子女财产权益 父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丁小某诉丁某、汪某返还财产纠纷案
赵某与丁某离婚,儿子丁小某随丁某共同生活。双方离婚协议约定赵某给付丁小某生活费70万元,同时约定该70万元及丁小某从长辈处受赠的13.8万元应作为丁小某购买某房产的产权份额,由丁某代处理买房事宜并在房产证上登记丁小某名字及份额。后赵某按离婚协议约定给付了生活费70万元。
同年7月9日,丁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首付款83.8万元,剩余房款以贷款方式支付。同年7月12日,丁某与汪某登记结婚,并将案涉房产登记至丁某、汪某名下,载明共同共有。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案涉房屋首付款83.8万元来源于赵某给付丁小某的生活费以及丁小某受赠的财产。该83.8万元应认定为丁小某的财产。丁某作为直接抚养丁小某的监护人,在购置房产时,未按离婚协议约定登记丁小某名字及所占有的份额,侵犯了丁小某的合法财产权益。案涉房产现登记在丁某和汪某名下,双方获得相应利益,应当承担返还款项责任。遂判决丁某、汪某给付丁小某83.8万元及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拥有的财产种类愈加丰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是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重要内容之一。除为维护未成年人利益外,监护人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父母作为监护人时亦应遵守法律规定,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本案对于厘清监护人的职责,明确未成年子女财产的归属及权益被损害的判断标准具有指导意义,对于父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具有重大导向作用。
案例三:遗弃未成年子女 父母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遗弃案
被告人刘某某与乙某(女)离婚后,于2015年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其对刘小某(2012年出生)直接抚养,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刘小某由刘某某直接抚养,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确认。2018年至2019年期间,刘某某多次以到外地出差、与前妻发生矛盾等为借口,故意将刘小某弃置在幼儿园、学校、地铁站等场所,经民警、老师等多次训诫、规劝未果,导致刘小某无人照顾,其中多次由民警安排人员代为照料。其中,2019年5月,刘某某将刘小某遗弃,民警接警后将刘小某接至派出所生活多日,刘某某因此被处以治安拘留六日。但刘某某不思悔改,又于同年9月6日再次故意不接刘小某放学,并不听规劝,致使刘小某被民警接至派出所生活多日。刘某某多次实施遗弃,每次持续时间从1日至10日不等,致使刘小某无法得到妥善照料共计30余日。同年9月11日,刘某某因涉嫌遗弃罪被刑事拘留。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调解书确认,刘小某由刘某某直接抚养,刘某某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但是刘某某在近两年时间内,多次将年仅六七岁、生活不能自理的幼子,弃置于幼儿园、学校、地铁站等处,拒不照顾,次数多、持续时间长,特别是在民警、老师多次训诫、规劝以及被处以治安拘留处罚后,仍继续实施遗弃行为,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刘小某的身心健康,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依法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法定义务。父母离婚后,子女归一方直接抚养的,负有直接抚养义务的一方应当依法抚养照顾未成年子女。即使存在其他家庭矛盾或者个人私事,也不能逃避抚养照顾义务。遗弃未成年子女绝不是简单的家庭私事、琐事。父母拒绝履行法定抚养义务的,应依据遗弃行为的情节、危害程度,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情节恶劣的,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法律从严惩处恶意弃养,确保幼有所养,守护未成年人健康快乐成长。
案例四:评估监护能力 加强融合保护佟某诉伍某抚养纠纷案
佟某与伍某原系夫妻,2010年生一子伍小某。2013年,双方离婚,伍小某由伍某直接抚养。后因伍某管教方式不当等,伍小某自2024年开始与佟某共同生活至今。因对伍小某由谁直接抚养产生争议,佟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变更伍小某由其直接抚养。经查,伍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佟某亦接受过行政处罚。
审理法院经单独征询伍小某意见,其表示愿意跟随母亲佟某生活。后审理法院委托社工机构对佟某的监护能力进行评估,就抚养条件进行家事调查,并对伍小某开展社会观护,得出佟某具备合格的监护能力的结论。最终判决伍小某由佟某直接抚养。
考虑到佟某此前接受过行政处罚的事实,为确保其可以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审理法院在作出判决的同时,向佟某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提交具体《抚养方案》并作出《未成年子女抚养承诺书》。同时,根据伍小某面临中考的实际情况,审理法院还帮助伍小某进行学业规划。案结后,当事人向审理法院寄送感谢信。
父母双方均有过错的抚养纠纷案件,对当事人监护能力的判断系审判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本案创新监护能力评估、家庭教育指导和社会观护相结合的保护路径,采取多种举措加强对直接抚养一方监护能力、抚养条件等情况的审查评估和衡量判断,确保判决建立在充足的事实证据之上。同时强化家庭教育指导,注重加强融合保护,促推监护人提升监护意识和监护能力。
案例五:引入社会力量 破解探望难题胡某与杨某探望权纠纷案
胡某与杨某原系夫妻,生育一女胡小某。后胡某与杨某离婚,约定5岁的胡小某随胡某共同生活,杨某可在每周五探望胡小某。离婚后,双方就探望事宜屡次发生分歧,杨某曾为此申请强制执行。后在某次探望时杨某和胡小某之间发生了不快,父女之间产生隔阂。现胡某认为杨某的行为不利于胡小某成长,且胡小某对杨某的探望持排斥态度,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杨某的探望方式为每月探望一次。
审理法院认为,杨某和胡小某之间产生隔阂,致使探望受阻,单纯通过探望权判决难以达到实质性化解矛盾的目的,故在诉讼中聘请社工在探望基地协助杨某对胡小某进行探望,并对杨某进行家庭教育指导。该次探望后,胡某与杨某达成了新的探望协议,审理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后经回访了解,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有所缓和,探望依协议约定顺利开展。
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方的妥善探望,对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意义重大。但实践中探望权的行使往往因双方矛盾受到阻碍。本案人民法院借助社工、心理咨询师等社会力量,通过协助探望的做法,既尊重了未成年人的意愿,又保障了探望权的顺利行使。通过“协助探望-调解-回访”模式,化解了家庭成员间多年来因探望引起的矛盾,对切实化解“探望难”问题有示范性的作用。
案例六:刚柔并济 妥善执结抚养纠纷案胡某与徐某抚养纠纷执行案
徐某与胡某系夫妻,双方因感情问题分居,1岁婚生女徐小某随胡某生活。分居期间,徐某借探望之机擅自将徐小某从胡某家带至外地藏匿,并拒绝胡某探望,胡某多次找徐某协商无果,后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将徐小某交由其监护抚养。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徐小某尚处幼年,出生后主要跟随胡某生活,交由胡某抚养更有利于成长,遂判决胡某与徐某分居期间徐小某由胡某抚养。判决生效后,徐某未依判送交徐小某,胡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徐某经法院通知仍不主动履行义务,并将徐小某藏匿至亲戚家,且频繁更换居住地,抗拒执行。人民法院向徐某发出《预罚款通知书》及《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告知若7日内未主动履行义务,将对其处以1万元罚款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执行期间,胡某另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徐某离婚,徐某亦不配合审判工作。后人民法院执行部门与审判部门联动开展工作,多次电话连线、见面约谈当事人,耐心沟通、释法明理,向徐某宣讲因父母抢夺子女等对子女成长造成不良影响的典型案例。后徐某主动将徐小某移交给胡某,离婚纠纷案件也调解结案。
抚养权执行属于行为类执行案件,不可代替履行,且涉及未成年子女人身权益保护。如果直接对一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需要充分考虑对未成年子女是否造成负面影响等因素,实践中执行工作难度较大。本案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创新执行手段,刚柔并济,一方面通过预拘留、预罚款等执行预惩戒措施,敦促被执行人主动沟通、主动履行;另一方面,执行部门和审判部门联动,做好释法明理、家庭教育指导等工作,最终促成审执两案均妥善了结,对类似案件处理具有示范作用。
在当今科技迅猛发展的时代,医学领域的变革同样如火如荼。你有没有想过,AI(人...
在当今科技迅猛发展的时代,医学领域的变革同样如火如荼。你有没有想过,AI(人工智能)将如何影响我们的医疗服务?智慧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的战略合作,正是这样的一次前沿探索,旨在通过技术创新实现精准医疗的新突破。
近年来,随着慢性病的高发,尤其是慢性肾脏病的患者逐渐增多,国内健康问题愈发迫在眉睫。根据最新数据显示,我国慢性肾脏病患病率高达10.8%,这意味着约有1.3亿人正面临病情加重的风险。此背景下,智慧眼与湘雅二医院携手合作,意欲通过AI技术推动医疗场景的创新应用,提升医疗质量和患者体验。这种“医疗+科技”的跨界合作究竟能带来怎样的变革?
智慧眼作为一家在人工智能及数智能化领域有着丰富经验的公司,其创新技术在医疗行业的应用前景令人瞩目。此次合作的主要目标之一是通过研发AI医疗解决方案,提升患者的就医体验和疾病管理效率。例如,在慢性肾脏病治疗方面,通过智能算法与可视化诊疗平台的结合,医疗团队能够疾病进展并做出精准干预。
在现代医疗实践中,精准医疗已成为提升治疗效果的重要手段。而智慧眼凭借其在肾脏病管理方面的全链条技术积累,能够为医生提供实时的智能决策支持。两位机构的合作还将建立数字分身医生的概念,通过患者健康画像,有效提升重大疾病的救治能力。这无疑为医疗行业带来了更高效的管理和服务模式。
对于这些前沿技术的落实,年龄层、健康状况及生活习惯各异的患者,应当如何更好地利用这些便利呢?研究表明,技术工具的应用应与患者自身的需求相结合。例如,慢性病患者定期监测病况并采取相应的生活干预措施,能够显著减缓病情的恶化和提高生活质量。在这一切的背后,智慧眼与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的合作正是为广大患者量身打造了属于自己的健康管理方案。
而这一合作有什么标志性意义呢?首先,它为国内医疗行业数字化转型提供了可行的模范案例。随着AI技术的不断发展与成熟,这种跨界合作模式可能成为未来医疗服务的新常态,推动更多医疗机构加入到AI赋能的浪潮中。同时,提升患者的就医体验和医院的管理水平,也意味着未来的医疗服务将更加以患者为中心。
另一点值得注意的是,这一合作不仅仅是技术层面的深度融合,更是医、工、产等多方协作的体现。医院通过与科技企业的密切互动,会在科研、人才培养等方面获得更多支持,从而推动医疗行业的高质量发展。
今天的医疗行业正迈向一个全新的时代,AI作为提升医疗效率和质量的有力工具,其潜力正在逐步被挖掘。智慧眼与湘雅二医院的战略合作是一个生动的例子,它展现了未来医学的可能性:更加精准化、高效化、智能化。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更全面的智能医疗服务将会融入我们的生活,让我们每一个人都能享受到更安全、更高效的医疗服务。
总之,技术在改善医疗服务的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也是未来发展的主要方向。对于普通民众来说,了解这些变化、运用好这些工具,将是实现健康管理的关键。你是否也期待AI能在你的健康管理中提供帮助呢?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以鲲鹏云为核心的政务云在软硬协同、安全合规、生态繁荣、完备的工具以及配套的专...
以鲲鹏云为核心的政务云在软硬协同、安全合规、生态繁荣、完备的工具以及配套的专业服务等方面具备领先优势,成为石家庄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石家庄政务云是一个面向未来、领先开放的市级云平台,基于“1+3+3+4+N”框架,包含一体化数字底座,数据、业务、AI三大智能平台,标准规范、运维保障、运营保障三大体系,以及生产运行、安全运营、应用创新、行业生态四中心,并通过多项方案开放赋能平台,能够有效支撑城市应用创新,为石家庄市提供优质云服务。
海纳云通过综合运用BIM/CIM、GIS、大数据等技术,在平台上将桥梁数字化、模型化、可视化,并为桥梁量身定制监测管理方案。目前,该平台已接入青岛700余座市政桥梁、2000余条市政道路数据,建立起桥梁监测物联网+云服务体系,24小时守护青岛道路与桥梁安全畅通。当前,市市政公用中心将组织管养单位对平台进行改造升级,拟增加桥梁三维模型、驾驶舱报警与视频联动、驾驶舱病害可视化展示等功能,利用算法深度挖掘风险关联关系,动态评估桥梁倾覆指数和安全结果,打造智慧桥梁监管服务平台2.0。
作为数字化解决方案领导者,紫光旗下新华三集团助力郑州高新区建设了市民体验厅、城市客厅、智慧产业厅、运营指挥中心、多功能厅“五位一体”的新型智慧城市运营指挥中心,基于一个智慧指挥中心、一套三维城市实景、一套城市数据引擎在内的三大内容,实现精准决策、高效管理、优化服务,助推郑州高新区的城市建设和智慧产业的升级。新华三集团助力建设的郑州高新区智慧城市运营指挥中心正是一个多功能复合型中心以城市数据引擎作为高新区智慧化、信息化建设的中枢,向上建设了IOC可视化平台、经济运行系统等展示分析系统,助推区内智慧产业升级发展。
上海西岸位于徐汇滨江地区,岸线平方公里,是上海中心城区内具公共活力的滨水新城区。依托全球领先的视频结构化分析、人群密度监测、以图搜图等多项原创技术,商汤科技与上海西岸集团联手构建了“智慧公共空间管理平台”,服务集团6800余资产的实时检测,并在检测到异常时自动触发警报。借助智慧公共空间管理平台,集团实现了包含290万平方米的办公楼及20多个艺术中心、画廊的综合开放园区智慧区域运营,提升整体管理效率及交互体验,让市民享受到更安全、更便捷、更贴心的人性化服务。
2023年,沈阳精细化管理“一网统管”,通过市区两级监督指挥中心,连通22个市级单位、378个区级单位、99个街道和1047个社区,统一问题“发现→推送→处置→反馈→评估”全流程闭环管理,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每月受理市政、园林、环卫、市容、执法等问题超10万件。随着平台的升级,沈阳“一网统管”正在从“高效处置一件事”逐步向“高效治理一区域、一领域”迈进。下一步,沈阳将继续做强示范引领作用,持续完善优化城市精细化管理“一网统管”(运管服)系统平台建设,加强应用系统的运行推广,围绕沈阳市精细化管理实际,继续创新智能化应用场景,赋能行业应用,提升运行成效,让城市运行更安全、管理更智能、服务更精准。
浪潮新基建助力亳州市聚焦参保群众领取待遇资格认证存在的多重管理、多头跑腿、多次认证等问题,创新开展“无感互认”改革,建设“无感互认”平台,使用“数据融合+共享复用”的数字化手段和“网格化+人性化”服务,破解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民生难题。目前,已经实现养老保险金、高龄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等22个待遇领取事项“无感互认”,惠及46万余人。“无感互认”背后,是数据的“互认”。“无感互认”平台通过建立数据分析模型,编辑认证算法,确定50个数据来源渠道,设定45项正向数据、5项反向数据,43项强认证数据、7项弱认证数据,通过整理、转换、清洗、融合,有效归集3800万余条数据,同时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对行为数据进行“量化组合式”比对,确认待遇领取资格,真正为群众办事做“减法”。
深圳湾科技生态园区的智慧化改造升级,围绕空间数字化及产业数字化两个维度展开,构建行业“双数字孪生”体系智慧园区,充分利用数字孪生技术,借助“物理孪生”实现园区全域感知、全场景智慧的数字化管理与精细化治理;通过“产业孪生”实现园区产业的数字化,辅助深圳湾实现园区运营标准体系建设,实现智慧园区“新四通一平”即物联通、业务通、服务通、数据通,构建一体化智慧园区数字平台,实现统一管理、运营优化、运营增值。同时,依托深圳湾生态园平台建设,打造深投控自有知识产权的智慧园区标准化平台,围绕深投控数字化转型需要,打造园区智慧化标准建设体系及运营服务体系,实现产业培育、产业促进、产业协同发展。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从顶层设计出发,南威软件携手太仓市大数据局共同建设“太融e”——太仓市智慧城市综合服务统一总入口,通过民生、政务、资讯等信息资源共享和优化整合,以“一网全办”的核心理念,打造“全方位、全天候、全参与”的城市服务统一总入口。“太融e”整合各委办局已建的服务资源,汇聚政务办事、权威发布、城市生活、交通出行、医疗健康、文体旅游、学习教育等服务,为市民一键享受智慧生活、了解权威信息、获取时政要闻带来更便捷的体验,为太仓各政府部门服务群众提供更高效的渠道,是全市群众办事、政务服务、新闻宣传的重要平台。
ABO模式构建“一部手机助广西”的数据格局采用了“1+1+1+1+5+N”的顶层设计,即1个基础设施底座,整合政务云、网络基础设施以及现有数字政府的平台支撑能力;1个移动开放生态圈,提供应用开发、应用接入、应用输出等全生命周期的平台服务;1个统一服务平台,形成拉紧政府办公、企业办事、群众生活、文化旅游等的多维应用矩阵;1个数据运营中心,进一步延伸政务数据价值链,发挥数据要素价值;多个移动应用终端,全力以赴打造覆盖“政、商、民、客”全领域应用服务的综合移动产品,以“一机智能应用”构建“一部手机助广西”的新格局。
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存在点多、量大、规模小、工期短、信息获取滞后的特点,一直是安全生产事故的高发区,稍有不符合施工规范的操作,就有可能影响城市生活。事关工程安全,深圳市龙岗区联合新点软件,优化升级龙岗区“一网统管”信息平台,建设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系统,打造网上备案统一纳管、线上线下同步监管的城市治理新模式,助力龙岗区安全监管水平有效提升。“管理+服务”让城市管理既有尺度又有温度,龙岗区打造全区统一备案登记入口,通过手机端“一网统管APP”,实现巡查人员“不见面”审批、业主“不出门”备案,有效精简备案流程,节省业主和工程单位的时间精力,让工程“更放心”、业主“更安心”。
2025年6月,中国电信湖南公司(以下简称湖南电信)依托遍布全省的营业厅“爱...
2025年6月,中国电信湖南公司(以下简称湖南电信)依托遍布全省的营业厅“爱心翼站”,将点滴“小事”汇聚成民生暖流,生动诠释“人民邮电为人民”的服务理念,传递着中国电信“一心为民”的服务温度。
作为湖南电信精心打造的公益服务阵地,“爱心翼站”已建成5593家,基本实现全省街道、乡镇全覆盖。它不仅为户外劳动者提供饮水、热餐、充电等基础便利,更聚焦老年人、残疾人、少年儿童等特殊群体需求,开展智能科普、防诈宣传、一对一帮扶等特色服务,赢得群众广泛认可。
“天热了,吃个西瓜解解渴!你们每次都像自家孩子一样教我,太感谢了!”近日,吉首市一位女士特意将西瓜送到湘西分公司电信营业厅。原来,她是营业厅“爱心翼站”的常客,经常来咨询微信使用、扫码支付等问题。工作人员每次都像对自家长辈一样耐心讲解,还会细致教授她“反诈”知识。
据了解,今年以来,湘西分公司将营业厅“爱心翼站”打造成“反诈讲堂”,每月定期举办公益讲座,用真实案例剖析、互动答疑等“接地气”的方式,向社区居民,尤其是老年人群体传授防骗技巧,撑起网络安全“防护伞”。娄底分公司“爱心翼站”则创新采用VR技术,模拟网络诈骗场景,结合案例讲解、互动问答,向公众尤其是老年人普及诈骗手段、防范措施与举报途径。常德分公司电信营业厅“爱心翼站”常态化开设防诈小讲堂、智能手机微课堂、手机摄影等老年课堂,在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的同时,强化其信息安全意识,助力老人畅享智能生活。
2025年高考期间,湖南电信再次启动服务,各市州分公司“爱心翼站”纷纷行动,以暖心服务与科技力量为学子逐梦之路保驾护航。岳阳分公司在各高考考点外设立“爱心翼站服务点”,提供遮阳棚、休息椅、应急文具等物资,并为每位考生送上寓意“一举夺魁”的向日葵花束;邵阳分公司五一南路电信营业厅内提供打印复印、饮水充电等便利服务,考场外“爱心大使”发放矿泉水、“锦鲤袋”;株洲分公司响石岭电信营业厅“爱心翼站”在九方中学开展三天,除赠送物资外,还推出“购机助学礼包”;郴州分公司永兴电信营业厅“爱心翼站”设立送考服务站,配备文具、小风扇,并依托5G技术为考生和家长提供网络咨询与通讯保障。
据悉,湖南电信“爱心翼站”自创建以来,每年中高考期间都会推出爱心服务,同时还积极服务户外劳动者、老年人、残疾人等,成为解决数字鸿沟问题的重要力量,赢得了广大市民的认可。
暑期即将来临,湖南电信“爱心翼站”多地联动,围绕反诈、防溺水及网络安全等主题开展科普活动,为少年儿童筑牢安全防线。在网络安全与科技启蒙方面,衡阳县中心营业厅开展“信息科普・护航成长”主题活动。网络安全课堂上,爱心大使通过情景模拟、案例分析,揭露“游戏充值陷阱”等风险,并以互动问答和知识竞赛强化青少年的防范能力;AI科技体验环节,青少年借助AI助手解析学科难点,参与“人机对战”游戏,感受科技魅力。反诈教育也在多地同步开展。湘潭韶山电信营业厅通过播放警示教育片、剖析案例,助力青少年识破网络陷阱;益阳桃江、沅江营业厅的讲座上,爱心大使讲解日常防骗要点,提醒保护个人信息。此外,益阳安化营业厅聚焦防溺水教育,利用视频与知识单页科普自救技能。
这些科普活动以“理论讲解+实践操作+安全警示”的多元模式,提升少年儿童安全意识与自护能力,收获家长广泛好评。
公益善举:细微之处见线日下午,一位母亲焦急地走进张家界桑植和平路电信营业厅求助,称孩子电话手表丢失。工作人员吴小红迅速安抚其情绪,凭借经验熟练运用手表APP定位功能,成功找回手表。考虑到她长期在外,对APP操作不熟悉,吴小红又手把手教学,从定位查看、语音通话到紧急联系人设置,直到她熟练掌握。这位母亲感动的表示:“太感谢了!以为找不回来了,以后孩子安全我更放心了!”
6月以来,湖南电信各地“爱心翼站”积极践行公益服务,通过多样化举措传递温暖,切实为民众排忧解难。郴州分公司五岭电信营业厅“爱心翼站”联合湘南医院开展爱心义诊,不仅为客户提供免费验光、视力检测、眼镜清洗服务,还耐心科普眼镜保养知识,用专业服务守护大家的“心灵之窗”。长沙、怀化、永州等各地中心营业厅“爱心翼站”开展“夏日送清凉”活动,设立爱心服务专区,备足茶饮、矿泉水、防暑药品,搭配免费WiFi、手机充电服务,为环卫工人、外卖小哥等户外工作者和进店客户送去夏日清凉。湖南电信“爱心翼站”以实际行动诠释公益初心,从健康关怀到生活服务,从应急帮助到日常守护,一系列公益服务提升了客户满意度,彰显了企业的社会责任担当。
民有所呼,我必有应。从一杯水、一把扇的细微关怀,到一堂课、一次紧急援助的专业守护,湖南电信“爱心翼站”正书写着新时代“人民邮电为人民”的暖心答卷。
为积极响应工信部“2025年信息通信暖心服务十件实事”,中国电信湖南公司迅速推出并依托“爱心翼站”扎实推进“湖南电信暖心服务十件实事”。湖南电信服务负责人表示:“我们将以遍布城乡的‘爱心翼站’为前沿阵地,将信息通信服务嵌入民生场景,将‘为民办实事’融入服务毛细血管。”(新页)
关于人民网报社招聘招聘英才广告服务合作加盟供稿服务数据服务网站声明网站律师信息保护联系我们人民日报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举报邮箱:
人 民 网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人民网西安6月24日电 (记者邹星)6月24日上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
人民网西安6月24日电 (记者邹星)6月24日上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6·26”国际禁毒日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2024年审判涉毒品犯罪六件典型案件。
2020年以来,被告人蔡某某陆续从四川省成都市、陕西省西安市购买制毒物品,多次通过其前妻廖某某和俞某某(均已另案判刑)从网上购买防毒面具、滤纸、草酸等物品。2021年五、六月开始,蔡某某在其自建房等地点制造甲基(),并将部分甲基、制毒物品藏匿于租住房内。9月21日,蔡某某从成都市购买无水乙醇、玻璃器皿等制毒物品,由他人运送至汉中市,当晚蔡某某驾驶汽车接到货物,与俞某某一起运回自建房,后实施非法制造毒品活动。2021年10月4日,蔡某某通过康某某(已另案判刑)向张某某(另案处理)贩卖270余克甲基。2021年10月17日,公安人员将蔡某某抓获。在俞某某车库内查获甲基8.3克,在俞某某家查获甲基402.1克、含甲基成分的粉末、液体共计198.2克,在蔡某某自建房查获含甲基成分的液体、膏状物3357.3克和盐酸、氢氧化钠、乙醇等制毒物品,在廖某某之父家查获甲基共计7037.2克和红磷、麻黄碱、盐酸等制毒物品。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制造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蔡某某贩卖、制造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极大,实属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以被告人蔡某某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已核准被告人蔡某某的死刑裁定。
2018年12月10日,被告人余某某联系向某、林某(均已另案判刑),让二人前往汉中市某酒店会合。次日,在余某某的安排下,向某、林某二人从酒店出发,乘坐出租车前往某水果批发市场附近。期间,余某某使用“子弹短信”APP语音、视频通话方式与向某保持联系。向某、林某抵达水果批发市场后,经余某某视频确认,指使二人将5个水果箱搬至出租车并乘车离开。随后,向某、林某二人被民警堵截查获,当场缴获30包。经鉴定,总净重量30余千克,均检出甲基成分,含量69.4%—74%不等。2018年12月12日余某某被上网追逃,2022年7月12日被抓获归案。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指使、安排他人取运毒品甲基30余千克,数量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余某某组织、联系向某、林某到指定地点运送毒品,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综合考量案涉毒品被民警及时查获,未流入社会造成危害等情节,据此,以被告人余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李某某发现当地许多人吸食“汀汀”(土制毒品),主要成分为,利润较大。在结识雷某后,二人合谋制造用于贩卖以获取非法利益,出资各半、获利均分。李某某负责采购原材料、制造、联系卖家,雷某负责提供制造毒品的场所、取送原料及、收取毒资等。2020年7月至2023年2月期间,李某某从张某某(已另案判刑)处采购制造的原材料硫酸二甲酯和茶碱,与雷某共同制造1220千克,并将745千克予以贩卖,收取毒资117.5万元。2023年3月20日,公安机关从雷某家扣押20.97克,经鉴定含量为81.8%。4月10日,公安机关从雷某处扣押硫酸二甲酯3.2吨。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雷某非法制造毒品共计1220千克,并将其中745千克予以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二被告人贩卖、制造毒品数量大,依法应予惩处。李某某、雷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据此,以被告人李某某、雷某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2016年3月,被告人钟某某在华某某、卢某某(均已另案判刑)的组织下,伙同丘某某等另外八名同案犯(均已另案判刑)在渭南市某村闲置厂房非法生产麻黄碱。因在生产过程中所释放的气味难闻被群众举报,公安机关和环保部门到场查处。经鉴定,现场查获的麻黄碱成品及半成品中,共含麻黄碱859千克。案发后,钟某某非法出境逃至缅甸。2024年3月1日钟某某被缅甸警方抓获,3月21日移交中国警方。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明知他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生产麻黄碱,为了追求高额工资,仍参加非法生产麻黄碱活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减轻处罚。同时,钟某某为逃避刑事追究,违反出入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又构成偷越国(边)境罪。据此,以钟某某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犯偷越国(边)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5万元。
2023年11月,被告人俞某、张某某多次联系被告人肖某欲购买毒品。2024年4月,肖某与被告人艾某约定以每件(350克)21万元价格从艾某处购买毒品,并约定在成都交易。随后,肖某将交易地点告知俞某、张某某,约定每件31.5万元。2024年5月1日,肖某与其妻子(身患残疾)、女儿(8岁)一同前往成都。当日17时许,艾某在某便利店门口将毒品交给肖某,肖某为获取对方信任,将妻子、女儿留在艾某等人身边,独自携带毒品与俞某、张某某进行交易并收取毒资31万元。随后,肖某返回便利店,支付艾某毒资21万元。
俞某、张某某获得毒品后,从成都驾车返回西安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现场查获毒品疑似物1包。经鉴定,该毒品疑似物净重348.02克,从中检出毒品成分。后公安机关根据线索,相继抓获了肖某、艾某。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艾某、肖某非法出售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俞某、张某某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并长途运输,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肖某、俞某、张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抓捕上线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均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据此,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艾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判处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俞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涉案毒资与电子称等作案工具予以追缴、没收。
2023年9月至10月,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含有合成素成分的“上头电子烟”,非法获利1768元。2023年9月,被告人姚某某以800元至1500元不等的价格向他人贩卖含有合成素成分的“上头电子烟”,非法获利7000元。经检测,涉案电子烟弹以及相关吸食“上头电子烟”人员的毛发中均检出合成素成分。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姚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向他人出售含有合成素类物质的“上头电子烟”,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依法惩处。二被告人向他人多次贩卖“上头电子烟”,情节严重,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综合评定,分别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决二被告人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万元;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人民日报社概况关于人民网报社招聘招聘英才广告服务合作加盟供稿服务数据服务网站声明网站律师信息保护联系我们
人 民 网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非法集资手段层出不穷,花样百出,让民众防不胜防,屡屡陷入骗局。今年5月15日...
非法集资手段层出不穷,花样百出,让民众防不胜防,屡屡陷入骗局。今年5月15日是第十六个全国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人民网整理了几起相关案例,旨在提醒广大民众切勿被高额回报的诱惑冲昏头脑,坚决远离非法集资陷阱,时刻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
江苏省徐州市天爱养老服务公司在未办理养老机构备案的情况下,利用发放宣传材料的形式,虚假宣传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投资获得高额回报等内容,向社会售卖数额不等的消费卡,并返还消费券用于抵扣旅游等服务。但实际上,非法吸收的集资款只有部分用于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为防止更多的社会老人上当受骗,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政府将该风险入库,抽调有关部门精干力量,组成天爱养老风险处置化解工作专班,专司相关事宜。专班对天爱公司涉嫌非法集资整改情况进行现场走访、查验、谈话,发现该公司已全面停止宣传业务,且全部退赔。
近年来,以养老服务为名的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活动频发。此类犯罪不仅给老年人带来巨大的财产损失,还造成严重的精神伤害。老年人及其家属应提高警惕,增强辨识和防诈能力,认清此类营销模式的真实意图和套路。同时,各级民政部门应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对收取大额预收费的养老服务机构进行重点监管,及时发现并介入非法集资风险,最大限度减少老年人经济损失。
2019年6月,被告人史某、朱某以陕西丝路起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在西安市高新区财富中心设立办公地点,对外以中投善泉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名义,利用自行搭建的BRTR平台发行、交易USDT、QC、BRTR货币,并以保本高息和享受豪车使用权为诱饵,吸引社会公众投资。经审计,截至案发,共有114名集资参与人报案,集资总金额634万余元,已返还516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史某、朱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
2021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规定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不法分子常以“金融创新”“区块链”等名义,通过发行、交易虚拟货币吸收资金,实则构成“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广大投资者应保持清醒头脑,不盲目轻信高额回报承诺,远离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以免个人财产受损。
2016年8月,被告人赵某某注册成立某商贸有限公司。在该公司没有实际经营的情况下,对外宣称自己与上层领导有关系,投资到某商贸有限公司可以赚取政府养殖补贴,到期返还本金并按照投资数额2%的比例返还补贴,本金和补贴没有任何风险。赵某某通过发放宣传卡等形式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后将集资款部分用于支付到期的本金、补贴、偿还个人借款等。因无力兑付到期集资款,赵某某又注册成立某养殖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继续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虚假宣传养殖补贴项目,吸引社会公众投资。至案发前,赵某某非法集资3.5亿余元,造成经济损失2588余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在涉农、房地产、新能源等领域,一些企业和个人常以“项目投资”“入股分红”等名义,以高利为诱饵进行非法集资。此类犯罪行为隐蔽性强、欺骗性大,广大投资者在投资时应保持高度警惕,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通过正规渠道咨询相关信息,判断项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和欺骗。
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中的常见纠纷,涉及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社会保险缴纳、追索劳动...
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中的常见纠纷,涉及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社会保险缴纳、追索劳动报酬、劳动合同履行、解除与终止等诸多问题。此类纠纷不仅影响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也关系到企业的规范经营和社会稳定。在“五一”劳动节来临之际,西峡法院特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通过发布相关典型案例,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劳动者维权提供参考,规范用人单位用工管理,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防范法律风险。
2021年3月,闫某进入某汽车部件公司,劳动报酬为计件工资,按月发放。后闫某在车间工作时意外受伤,当日闫某经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左桡骨远端骨折(闭合),产生检查费用500元,后闫某回家中休息治疗。2021年12月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闫某所受到的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闫某左桡骨骨折为伤残十级。2023年5月,王甲、王乙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公司简易注销,并作出承诺其无债权债务纠纷,若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2023年6月,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某汽车部件公司注销登记。后原告闫某向法院提出诉请:依法判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赔偿金、就业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等各项费用。
西峡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结合本案,在某汽车部件公司未为闫某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下,某汽车部件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向闫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某汽车部件公司股东王甲、王乙在对公司进行注销登记时进行了承诺,且也未提交证据证实公司注销前依法进行了清算,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王甲、王乙应共同对原告闫某的工伤待遇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被告王甲、王乙共同一次性支付原告闫某86121.8元。相应裁判文书已产生法律效力。
本案是因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且申请企业注销后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法定义务不得通过任何形式予以免除或者变相免除。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故用人单位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对公司进行注销登记时履行了承诺,在未依法进行清算的情况下,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共同对劳动者的工伤待遇承担赔偿责任。
2015年3月,原告蔡某与某医院建立劳动关系,身份系医生,2023年12月,原告蔡某自该医院离职。2023年11月3日,原告蔡某向行政机关申请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6万余元,缴费期间为2015年1月至2019年6月,其中包含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纳部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纳部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滞纳金(单位缴纳部分)。后原告蔡某为个人补缴养老保险费问题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原告蔡某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原告54893.72元。
西峡法院经审理认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应因用人单位名称的变化或经营者的变化而损害劳动者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被告某医院自2018年变更经营者后,新经营者也无证据证实其变更前职工的养老保险金由原经营者承担,其辩称双方口头约定其不承担职工变更前的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本院不予采信,且就此也未向职工进行公示说明,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本案中,原告蔡某自2015年起一直在该医院连续工作,故从原告工作年限的角度看,被告对其变更前原告的养老保险费也应承担缴纳责任,既承担该缴纳责任,在能补交养老保险费而长期未予缴纳的情况下,应承担滞纳金的缴纳责任。故判决:被告某医院支付原告蔡某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共计54893.72元。
社会保险缴纳具有法定强制性,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缴纳。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在经营者或股东变更后,以“前任经营者未缴纳”或“双方有口头约定”为由拒绝承担历史社保欠费。本案通过司法裁判再次强调了社会保险的强制性,明确了用人单位在经营者变更后仍需承担历史社保债务的规则,并对滞纳金的承担作出合理划分。该案的处理不仅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规范用人单位改制过程中的劳动权益处理具有示范意义,有助于促使企业规范用工行为,依法履行社保缴纳义务,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原告刘某经他人介绍于2022年2月份到被告某砂石料公司工作,负责机器维修,当时约定月工资10000元,至2022年10月公司停产,其间原告工资未支付。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向原告提供了某砂石料公司2023年1月至12月财务报告,显示欠原告2-10月工资58240元。因被告一直未支付所欠原告工资,原告诉至本院。经人民法院依法传唤,被告某砂石料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西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为被告某砂石料公司提供劳务,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下欠工资58240元的财务报告,双方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劳务合同法律关系,被告应及时足额支付所欠原告工资,长期拖欠不予支付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现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工资58240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某砂石料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及确定其民事责任的承担。故判决:被告某砂石料公司应支付原告刘某工资58240元。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往往面临举证困难的处境。本案司法裁判通过确认用人单位出具的财务报告等证据认定企业存在欠薪的事实,为解决劳动争议中的证据认定问题提供了重要参考。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对程序权利放弃不影响实体裁判”,针对用人单位消极应诉的情况,法院在被告用人单位缺席的情况下,依法查明事实并作出裁判,既维护了诉讼程序的严肃性,也确保了劳动者权益能得到及时救济。
原告赵某于2008年3月进入某材料公司(以下简称“某材料公司”)工作,任车间操作工。某材料公司内部管理规定,车间员工之间需相互检查工作,2023年5月21日操作工杜某要检查赵某操作时,赵某使用不文明语言,不愿配合检查。后公司要求赵某本人在班前会上作检查并道歉,但赵某拒绝检查和道歉;5月31日某材料公司下发《关于机加车间员工赵某辱骂同事威胁领导的处理通报》,判定赵某已不适合在机加车间工作,将赵某交至事业部综合管理部,由综合管理部重新安排岗位。6月9日,某材料公司员工微信给赵某发送岗位表,并向赵某明示上面提供的岗位表由申请人随便选择。6月12日,赵某向某材料公司邮寄通知书:“你公司与本人2008 年3月订立劳动合同,成为你公司的员工,一直不间断地工作至今。现因:一、你公司长期在休假日、星期日安排上班,并不安排补休假,也不按规定发放补休工资;二、你公司滥用工作制度,停止职工工作;三、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规章制度,在处理职工调岗时既不进行岗前培训,又不安排新岗位,致使职工长时间无法到岗上班;故依法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本通知自到达你方时生效,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某材料公司于2023年6月13日签收。2023年6月15日某材料公司向赵某邮寄到岗通知书,6月17日赵某拒收,2023年6月23日某材料公司向赵某邮寄解除合同通知书:“员工赵某:由于您自2023年6月13日起长时间连续旷工,期间公司已多次通知,然至今您仍无故未到岗,也未办理任何手续,已严重违反《请销假管理规定》,现公司决定与您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为2023年6月23日。请您于收函后3个工作日内到公司办理离职工作交接手续,逾期造成的一切不利后果,将由您自行承担……”赵某于2023年6月27日签收。2023年10月,赵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不服裁决结果,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赵某与某材料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23年6月13日解除;要求某材料公司支付其欠赵某的加班工资7.8万余元、因解除劳动合同产生的经济补偿13万余元。
西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赵某主张的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依据是否充分,应否予以支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计件工作,因其特殊性质,支付加班费需同时满足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和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两方面的条件。赵某实行的是计件工资,多劳多得,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某材料公司对其制定了计件定额任务,其所提交的考勤表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某材料公司在计件定额任务以外安排加班,赵某其请求支付加班费的依据不足,不应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赵某称由于某材料公司未支付加班工资、滥用公司工作制度,对赵某进行调岗未进行岗前培训等原因致使赵某无法正常工作才选择解除劳动合同,但现赵某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存在加班事实,至于某材料公司是否存在滥用公司制度致使赵某无法正常工作的问题,赵某与同事发生争执后,赵某拒绝接受某材料公司的管理决定,公司对其停岗并调整工作岗位是企业行使自主权的内容,且某材料公司向赵某提供了岗位表由其自行选择,但赵某对于某材料公司提供的岗位不满,不予配合岗位调整,并向某材料公司出具了解除合同通知书。赵某主张调整后的岗位与其原来岗位待遇相差较大,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某材料公司违法违规调岗的依据不足。赵某系主动向某材料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某材料公司在赵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并不存在滥用公司制度的情形,亦不存在过错,赵某也未能举证证明某材料公司存在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其他情形。故判决:确认赵某与某材料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23年6月13日解除。驳回原告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现相关裁判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在现行市场经济条件下,部分公司面临业务量下降、项目取消或者公司内容经营管理等情形,当用人单位基于自身经营、职工管理等需要对内部组织架构、人员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是提高生产经营效力,增强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方式。当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要求的情况下对劳动者进行调岗时,建议劳动者给予对公司的理解,不宜无正当理由地擅自拒绝用人单位的合法合理的调岗行为。当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不合理的调岗时,应及时收集用人单位不合理调岗的证据,如调岗通知书、拒绝调岗的回复函件,并在原岗位继续工作,提供有效劳动,不宜采取旷工的形式对抗用人单位,以免用人单位以员工旷工构成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劳动者生存权益的民生类案件时做到司法公平公正,根据劳动者的工作情况、纠纷原因、诉讼能力等因素,实质性保护劳动者 的合法权益,同时,尊重保护用人单位正常的管理经营行为和企业权益,为企业提供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通过对企业的调岗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防止企业滥用管理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